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并获得上学年学校“文明学生”称号;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规定缴费注册;
(五)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具体要求:
1、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各科目均分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且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达到前30%;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须在同年级同专业达到前30%;
3、如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适度放宽成绩要求,但需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由学院资助工作组评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议。突出表现范围与要求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优秀,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③在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和全国电子设计竞赛、职业院校技能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为国家、省、市(学校)争得荣誉,参加校级以上体育比赛(不含校级)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校级以上比赛(不含校级)获得前三名,为省、市(学校)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上述六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⑧关于突出表现的说明:上述六方面优先程度依次递减,当次序靠前的条件表现相同的情况下,考虑下一次序的优先条件。
第六条 个人量化测评遵循以综合素质测评为主的原则,即在评审指标内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同时,按学习成绩排名;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与学习成绩均相同时,优先考虑突出表现。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由学校国家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协调统筹;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
(二)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担任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组织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评议,确定推荐学生报所在学院。
(三)二级学院评审。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学生严格审查、认真筛选,确定本学生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必须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收集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生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资格条件,并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国家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