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教〔2023〕72号)、《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财函〔2019〕1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名额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山西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缴费注册;
(四)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
1、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各科目均分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无补考或重修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须在同专业同年级达到前10%(含10%);
3、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领导组下设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个人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向班级递交书面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认定,辅导员签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推荐。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严格审查、认真筛选,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必须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评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国家奖学金工作领导组审定,经领导组审定后,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汇总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