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在校生培养自己的学术、实践、交际、文化等方面的能力,自发、自愿而组成的各种专业学术性、文体娱乐性、社会服务性的院内课余时间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以培养能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陶冶情操,增进友谊,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为目的,做到健康、积极,富有吸引力,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条 学生社体受院团委指导和管理,各社团必须向院团委申请登记备案,经院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团委批准后方可成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院团委对社团有监督、指导的任务,并指定专人负责社团工作。
第五条 凡计划成立新社团必须先向团委递交书面申请,附上其社团的名称、宗旨、纲领、性质、组织机构及活动设想,筹备人的姓名、主要组成人员、社团主要经费来源和用途,然后由院团委、院党委会签字审批。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的活动,内部应详细记录,凡大型活动需在活动前到团委请示,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与团委联系,填写社团记录卡。
第七条 各社团可以出版校内刊物,但必须经院党委、学工部、院团委批准。
第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不准占用上课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占用上课时间时要报请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工处、院团委对各学生社团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活动有明显特色,对学校工作起到带动作用或作出成绩的先进学生社团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