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干部是未来各类各级管理部门的预备队,除了应该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外,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是培养、锻炼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学生得、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学生干部系指在学校规定建立的各级学生组织机构中工作和服务的学生。
第三条 为了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合格的人才,应该把培养学生当好干部列为学校教育的基本内容和学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学工处及全体学生工作干部要把培养、管理学生干部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从培养“四有新人”的战略高度,重视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培养。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该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良好意识。
第五条 学院对学生干部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反对“在校岗位一贯制”,任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普遍培养的原则。学院鼓励学生在校期间都能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原则上在校期间每人至少应担任一年班委会或团支部以上干部。为了防止学生干部负担过重,院、班、团主要干部不能互相兼职,实行一人一职。
第七条 坚持民主选举的原则。除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内可以由辅导员指定临时班、团负责人外,院学生会副部长、团委委员、班长、团支委以上干部必须按有关章程由全体学生(团员)或学代会、团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其他成员由班长提名,经团支委和班长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组成。
第八条 坚持逐级锻炼的原则。院一级学生干部应从班级合格学生干部中择优选拔。院学生会副部长、团委委员一般应有一年以上班委或团支委的工作实践。院学生会正部长、学生会副主席以上干部一般应有一年以上班长、团支书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坚持择优选拔的原则。学生干部必须德、智、体全面发展,德才兼备。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处分前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考核制度
第十条 对学生干部实行任期目标和定期逐级考核制度。任期目标由主管部门和学生工作干部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和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积极上进的原则,在上任时确定并公布于众。
第十一条 对学生干部履行任职考核,每学期逐级考核1——2次。实行双渠道考核法:
第一是学生干部考核渠道,由学生干部完成。按规定完成对所分管学生干部的考核是每个学生干部的基本工作任务。
1、班委、团支委以下干部分别由班长、团支书负责;
2、班长、团支书分别由学生会、院团委负责;
3、学生会副部长分别由同级部长负责;
4、学生会部长由院学生会主席会议负责;
5、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应定期向常委或全委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条是政工干部考核渠道
1、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考核;
2、院级学生干部由院团委考核;
第十二条 两级考核完成后,分别由院学生会、院团委将考核卡片报送学生工作部审核、建档。
第十三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并对其履行职责和工作实绩做出具体评价。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根据有关规定给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综合量化考核可以适当加分,其标准如下:
1、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可在本学期的量化考核中,在《思想品德》项目中,加10%的单项分(即3分)
2、所有学生干部在担任干部的当年,经考核合格可在当年量化考核(实践能力)项目中加分,其标准是:
(1)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委员加4分;
(2)院学生会副主席、正部长、班长、团支书加3分;
(3)院学生会副部长、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社团组织负责人等加2分;
第十六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或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干部,应及时撤换。
第十七条 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干部,根据错误程度给以留职察看、免职等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违纪违规学生干部的处分,依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