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与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七种,即:(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查看期间对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处分;有显著进步和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缓发毕业证书,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长期居住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工处、教务处研究,可解除处分,发给毕业证,重新违法违纪的按结业生处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法令,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与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确属被错审查者除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着,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法律但免于起诉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被判处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被判处治安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与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教学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未经正常渠道反映情况,组织罢课、罢餐者,视情况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组织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以不正当行为,引发学生起哄,破坏公共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以某种不正当行为挑动学生起哄滋事,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7、在餐厅、饭馆、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划拳、起哄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给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公寓楼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玻璃器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9、故意撕毁、涂改学院党政部门发布的文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所发布文告与故意撕毁者有直接关系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具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2、伪造学生证、有价证券、证明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喝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与批评教育或警告等处分;
7、在公寓楼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投掷物品、向公寓楼下乱泼脏水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 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8、未经许可,擅自到非游泳区野游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于组织者加重一级处分;
9、学生公寓内严禁用酒精炉、电炉、煤油炉等自炊,违者给以警告以上处分;因自炊引起的伤害,由责任人承担医药费用或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对偷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给予如下处分: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多次作案累计价值超过100元者,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因私留客、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含试题)、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活动者,视同作案者论处;
8、知情不报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偷窃自行车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与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酗酒打架,加重一级处分;
6、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8、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10、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与下列处分:
1、以低级语言或动作挑逗异性,对异性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愿意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或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谈恋爱行为越轨,造成不良影响着,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与勒令退学处分;
5、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利用麻将或扑克等方式进行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赌博,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没收赌资、赌具,并给与勒令退学处分。
2、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变相赌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故意提供赌具、赌物、赌场、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明知有人在本宿舍赌博,不举报者,按提供赌场论处。
第十三条:无故旷课、考试作弊者,按《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学生考勤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损坏公物,按《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需给与处分,可参照本条例规定中类似的条款给与处分。
第十六条:凡受处分的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加任何奖项的评比。
第十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从重予以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积极减小违纪造成的后果,确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5、违纪群体为首者;
6、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者;
7、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者;
8、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一律给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十八条:本条例所说“以上”或“以下”均含该级别。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后调查、取证工作的分工:
1、学生犯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教学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错误者,情节较轻者由学工处负责,保卫部门协助取证;情节严重者由保卫部门负责,学工处协助调查取证;
2、学生犯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错误,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取证,并由派出所负责向学院和学工处提供所犯错误的实际情况;
3、学生犯有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务等错误,由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协助调查取证;
4、学生犯有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错误,由学工处调查取证,情节严重者,派出所协助调查取证;
5、学生犯有赌博错误后,由保卫部门负责、学工处协助调查取证;
6、学生犯有无故旷课、考试作弊者,由教务处负责,学工处协助调查取证;
7、学生犯有无故损坏公物错误者,由公物所属部门负责、学工处协助调查取证。
8、学生犯有以上没有列举的违纪错误,由学工处按照错误性质,指定调查取证工作的负责单位。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结束后,在三日内调查取证负责单位会同协助单位、协调单位研究错误事实,明确所犯错误的学生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学院根据学生所犯错误,在明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的两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学工处下发处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
1、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工处研究决定,并以学院名义予以公布备案。
2、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公布。
3、学生因考试作弊给与处分的权限由教务处负责。
4、解除、撤销处分,须由本人申请,辅导员召集班级学生代表会议通过,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工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处分研究决定后,应在公布之日前通知学生,并要求其在呈报表中签署意见,不签署者,由学工处将情况注明。
第二十四条:材料归档
1、学生违纪处分公布三日内,学工处应将处分学生的检查、违纪处分呈报表和处分决定以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对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需将处分决定寄送学生家长。
2、对处分材料的要求:
(1)填写处分呈报表文字要规范,项目要清楚,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犯错误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其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写清楚讨论的时间、规格、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单位公章和填写时间。
(2)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以及受处分学生意见。处分决定一律由学工处按学院文件形式打印。
第二十五条:凡因打架致伤需医疗者,打架的主要责任者交纳抵押金2000元,其他参与者交纳押金500元,给伤者治疗,待处理完毕后,按照责任的大小多退少补。此押金在打架后三日内交学工处,逾期不交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医药费、财产赔偿等经济问题的处理,按照责任大小由违纪者按一定比例承担。因打架引起的经济问题,由保卫部门(派出所)负责;因损坏公物引起的经济问题,由公物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明确,处分要适当。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时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则依据校规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