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3-11 09:33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2669

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计划内招生规定由本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缴纳学费和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如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院进行复查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学院保留学籍一年。病愈后于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不合格或过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填写学籍卡时,所填写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籍贯等内容必须与考生登记表上所填写的有关资料和本人户籍资料相符,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条:凡是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休学、复学、留级、毕业、肄业、结业时,必须到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学生本人的学号为终身制,不能变动。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薄,毕业时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分制(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考试成绩以学生素质测试,期末考试成绩,技能操作成绩三部分综合得分为主,适当参加平时考查成绩(一般不超过20%);考查成绩以学生平时听课、课外作业、完成实验、实习报告等情况综合测定。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补考均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补考成绩最高为60分。

学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请假,经学工处、教务处批准后填写换考申请单留教务处备案,缓考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未经办理手续者成绩为“零分”,毕业时可根据本人学习态度给于一次补考机会,其补考成绩最高为60分。

第十二条:凡是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均以零分记,记分登记时注明“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补考资格,毕业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一门课程分为几个学期讲授,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教务管理人员在登记成绩时,不得涂改成绩,因笔误确需改动时,必须加盖名章,学生成绩登记薄填写的数字必须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章      请假与旷课

第 十五条:学生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准许后方可离校 。

第十六条:请假1天以下由辅导员批准,报学工处备案。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含),由辅导员和系里批准,报学工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由辅导员和系主任签字后,报学工处批准。请假7天以上,经辅导员和系主任签字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学工处备案。

第十七条:因事因病请假,一学期超过三分之一课时者,不得参加本学期课程的结业考试,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奖活动。

第十八条: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年,还不能正常上课者,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无故旷课,视旷课时间、次数给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条: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课时,不得参加相应学科的结业考试,不得参加学校评优、评奖活动。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按教学计划按期修完各门课程并考核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按教学计划规定,学生每学年参加补考后累计有三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三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随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补考后的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可继续补考,不作为留级依据。

第第二十四条: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不再连续招生,学院视其具体情况,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做退学处理,特殊情况可随班试读,推迟毕业。

第五章    转系(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允许转系(专业):

1、 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特殊原因,经学院认可,不转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转系(专业)更有利于就业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均由本人申请,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处和转入系(专业)同意,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呈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满一年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

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因病而要求休学的学生,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向学院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一年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续修一年。专科学生休学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中专(含技工)学生休学最常不能超过一年,超过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前一月,应持医院有关同意复学的证明,到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方可入学上课。

第三十条: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生停学、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或累计留级两次,学习成绩仍不合格者;

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3、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经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学习者,或本人有病应休而不休,且一学年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一学期旷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

6、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擅自离校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由本人填写退学审批表;其他擅自离校退学的学生,由学工处填写退学审批表,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及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至少学满一年)。对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按时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德、智、体鉴定全面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已全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其中有1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不能按时毕业,应作结业处理。学生在应届毕业半年之后一年之内向学院提出所缺课程补考申请,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准。逾期不来校补考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所填写内容要真实可靠,认真填写自我总结,其内容主要谈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专业知识的掌握以及业务能力的提高,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自我评价。学院鉴定后将“毕业生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凡能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团结同学、关心爱护集体、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学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准确记载,通知学生家长,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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