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 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 我校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山西省教育厅晋教职成函〔2022 〕10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我校全日制学生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 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 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 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 法人组织资格的, 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 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 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 遵循 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提升 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应当 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 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教务处、学工处及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生实习工作, 切实履行责任, 结合专业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对接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我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学校学生实习教学工作;学工处负责学校学生实习学生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学校学生实习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 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 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 际;
(四)与我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我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经过实地考察并评估,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我校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我校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 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我校安排岗位实习,取得学生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我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 人或家长申请,经我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我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 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 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 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我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我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8-10个月
具体实习时间由我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我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我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我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 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 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我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 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 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 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 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 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 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 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 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 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 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 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 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
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 我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就业服务费,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我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 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 撰写实习日志, 并在实习结束时提 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我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我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我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我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我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我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签字同意,由我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我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 外实习的,需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 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 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 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主管部门要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七条 我校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 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 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我校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我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 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校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我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 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 关规定。我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 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 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 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 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 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快发展我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我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我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
第三十五条 我校和实习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 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 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 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 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我校和实习单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我校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二级、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三十八条 我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我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予以激励和肯定,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上报和否定。
第四十条 我校会同有关部门,将学生实习情况作为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负责人工作考核、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 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调研,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 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 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二条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 责任的,上报上级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我校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9月